保障对象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本辖区内有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主要有以下四类人员: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人没有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以下简称“三无”人员);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在职和下(待)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四、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
保障标准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
区域 城镇 新城区 200 莲湖区 200 碑林区 200 雁塔区 200 未央区 200 灞桥区 200 阎良区 185 长安区 185 临潼区 185 周至县 160 户县 160 高陵县 160 蓝田县 160
“三无”人员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保障金。
不予保障对象 一、 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
二、 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者其他不动产资产;
三、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
四、 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
申请社会救济手续和领取保障金办法
一、需要社会救济的对象,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广东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或《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申报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居委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天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镇民政办)进行审核。街道办事处(镇民政办)在10天内对申请者家庭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区、县级市民政局。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在10天内对申请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确定救济数额,发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征》。市内八个老城区的低保对象发给《西安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二、 保障金通过银行网点按月发放。
三、 低保对象享受的待遇有: (一)城镇“三无”人员、无业人员及在职、退休、失业人员中的家庭成员(指无享受单位劳保待遇的家属),每人每月由民政部门按当地保障标准14%的额度,每月或每季度凭医院开具、财政部门印发的医疗收据给予报销药费; (二)城镇“三无”人员、无业人员及在职、退休、失业人员中的家庭成员(指无享受单位劳保待遇的家属),患重大疾病可以申请医疗资助金,资助金最高限额为2万元以下; (三)市内共八个老城区的低保家庭凭《西安市低收入困难证》由有关部门减免六项消费性收费。
申请社会救济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申请社会救济须出具本人户籍、身份证和有关证明:
一、申请人是离退休(职)人员的,需出具离退休证及原单位职工家庭生活困难补助情况的证明;
二、申请人是西安市在职(下岗)职工需提供经本单位人事部门或工会审核的《西安市困难职工收入情况表》,驻穗中央、省属单位职工需提供《驻穗中央、省属单位困难职工收入情况表》;
三、申请人是失业人员的,需出具本人《职工劳动手册》或原单位离职(注明离开单位的原因及领取生活补助费、补偿费情况);
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尚未能就业,需出具近期到市或区劳动部门登记就业,未能安排工作的证明。
上述人员如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或长期患病无法参加工作的需提供区、县级市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申报家庭经济收入的内容 家庭经济收入,是指以有赡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成员组成的家庭的月总收入。包括:
一、家庭成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
二、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等收入;
三、养老金、赡养金、扶养金;
四、劳务性收入和其它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区、县级市机关 办事机构 地 址 电 话
新城区 东四路242号 88121318
未央区 未央路爱家超市 86254994
长安区 长安区委大院 85286102
阎良区 胜利路老年公寓 86863078
雁塔区 翠华北路345号 85362959
碑林区 湘子庙街37号 87286055 莲湖区 大庆路66号 88626474 灞桥区 纺织城纺北路 83520394-8102 临潼区 临潼经济开发区 83873865 户县 户县娄敬路 84833200 高陵县 高陵县盐店巷 86917570
周至县 2曲镇北斜街13号 87116430 蓝田县 蓝田县门街 82721449 |